福杯滿溢
9月 17日
星期四
若有人犯罪,干犯耶和華,……在撿了遺失的物上行了詭詐。(利六2-3)
我們可能不覺得這有甚麼大不了,然而這是犯罪。也許我們以為撿到失物,並非不義的勾當;但神說這是行了詭詐。基督徒不該把別人的東西據為己有。許多人有這樣的念頭:錢落在自己的口袋裡,總比落在別人的口袋裡好。這個想法是不對的,我們不可以把撿來的東西視為己物,即使是一條手帕、一頂帽子、一枝墨水筆,或一封信件。這樣的行為是不義。我們過去可能作過這樣的事,但願我們盡可能把東西退回,或是物歸原主,或是把失物交去當地的警局(公安局)。不然的話,我們是犯了罪。

